局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局行政许可的审核、监督和组织实施听证、复议及应诉工作。
局机关党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政许可工作中的廉政建设事项,受理有关投诉与举报。
第八条 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托相关专业站作为内审机构负责业务审查工作,但相关专业站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对外实施行政许可。
第九条 为提高行政许可的办事效率,确保行政许可在规定时限办结,行政许可实行“AB角”制。即行政许可承办办公室和单位经办人员实行“AB角”制;局领导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实行“AB角”制,局长和分管行政执法的副局长为许可“A角”,其他分管业务副局长为许可“B角”。
第十条 综合办在局机关办公楼设立甘肃省农机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作为办证窗口,统一对外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咨询服务和申请的统一受理、登记和办理流转;
(二)负责统一办证全过程的跟踪督查催办,汇总分析统一办证运行情况;
(三)负责编发许可证号、批准文号,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和许可证件;
(四)承办上报行政许可的申请和行政许可办结事项的材料整理、归档,公开行政许可结果;
(五)承办许可证件规费的统一收缴、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启用“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室”印章,由综合办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承办行政许可业务的办公室及直属单位应在业务上接受综合办的指导和监督,并确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综合办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办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为申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在甘肃农机化信息网上,设立甘肃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综合办负责编写《省农机局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五条 凡纳入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综合办统一受理和回复,原承办部门或单位不得另行受理,否则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综合办对纳入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许可过程,实行全程跟踪、督察督办,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实行行政许可定期报告制度。综合办每半年向局务会议报告一次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同时,向省农牧厅调研法规处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行政许可限时办理制度。行政许可有法定办结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局长或分管行政执法工作副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和决定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样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结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