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失效]


  (六)受党纪处分的公证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确定考核等次;处分期间跨年度的,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第八条 考核程序:

  (一)公证员撰写工作总结。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公证员应对其本年度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存在问题与不足等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公证员年度考核表》。

  (二)公证机构组织评议。公证机构在每年的一月份组织所属的全体公证员,集中交流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并进行互相评议。

  (三)形成考核结果。在交流、评议的基础上,公证机构考核小组和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考核小组,分别在公证员年度考核表、公证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表的意见栏内填写评语,确定考核等次。

  (四)反馈考核结果。在1月30日前,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公证机构负责人,公证机构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将考核情况上报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并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汇总后于每年3月30日前将考核汇总材料和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的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由所在地或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不合格等次的公证员或者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要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属实,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