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3、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4、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5、私自出具公证书;
6、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7、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8、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9、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10、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公证机构负责人考核标准:
(一)优秀等次标准: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保质保量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内部管理规范,外部环境良好;组织、协调、凝聚能力强;改革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现错、假证;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的情况。
(二)合格等次标准: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公证机构内部管理较规范;业务拓展能力较强;所在公证机构当年没有发现错、假证,涉诉案件不超过千分之二。
(三)不合格等次标准:
1、公证机构负责人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述的10种行为之一的;
2、公证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公证机构没有按时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所在公证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业务拓展能力差,出现错、假证,涉诉案件超过千分之二;所在公证机构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
第七条 参加年度考核人员的范围:
(一)上半年任命的公证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下半年任命的公证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考核等次。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参加变更后的执业机构的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变更执业机构前的工作情况由原来的执业机构提供。
(三)被免职的公证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病、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证员,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五)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证员以及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公证员,不参加当年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