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3日)废止

福建省公证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闽司[2006]273号 2006年11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管理,客观、全面、准确地评价公证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养和工作实绩,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机构对所属的公证员进行年度考核,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所属的公证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公证员年度考核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的内容包括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及公证机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布置的任务等情况。

  第四条 公证员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五条 公证员考核标准:

  (一)优秀等次标准:努力践行“三个代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热爱公证事业;认真履行公证员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勇于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公证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当年没有发现错、假证;当年没有因其本人的责任而被投诉或举报情况。

  (二)合格等次标准: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纪守法,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员职责,保守执业秘密;当年没有错、假证;当年没有因其本人的责任而被投诉或举报情况。

  (三)不合格等次标准:发现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公证员,定为不合格等次。

  1、擅自缺席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