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白龙江麒麟寺水电站建设占用林地的审核意见
(甘林资函字[2007]183号)
陇南市林业局、甘肃白水江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你局《关于上报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麒麟寺水电站项目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报告》(陇林资报〔2006〕165号)及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呈报文县麒麟寺水电站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情况的报告》(白护资字〔2006〕45号)收悉。经省厅派员现场查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
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同意在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建白龙江麒麟寺水电站的行政许可决定》(林护许准〔2007〕388号)、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白龙江麒麟寺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甘环自发〔2005〕29号),经研究,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同意甘肃大唐白龙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白龙江麒麟寺水电站建设征用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范围内及陇南市文县集体林地382.68亩。其中:征用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范围内(实验区)集体林地226.9亩,其中有林地(特用林)31.97亩,灌木林地194.93亩;征用文县集体林地155.78亩,其中有林地(防护林)11.24亩,灌木林地134.04亩,宜林地10.5亩。
二、同意采伐征用白水江保护局管护的集体林地范围内栎类等天然林木1471株,合林木蓄积79立方米,出材量32立方米,所需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列入省预留2007年度人工公益林商品材采伐指标。
同意采伐征用文县集体林地范围内栎类等天然林木478株,合林木蓄积31立方米,出材量11立方米,所需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列入文县集体(个人)2007年度人工公益林商品材采伐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