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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林地管理的通知

  各级自然保护区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处理情况,由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局牵头并于今年9月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全省。
  三、严格自然保护区林地管理,依法严格执行保护区内项目建设审核审批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在林业系统管理的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必须在项目立项、核准、审批前,由省林业厅在征求相关市(州)林业局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出具是否同意立项的书面意见。有关市(州)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照保护区功能区划分和管理的规定,对涉及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各类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同意立项。确属国家和省级关系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项目开发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变更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国办发〔2002〕5号)规定的程序,由省林业厅和省环保局先进行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调整,再同意立项。对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各类建设项目,经省厅审查同意立项后,在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要依法按照程序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各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本省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同意业主单位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地质勘查、测量等,更不得接受业主单位委托,开展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查验、评审、修筑各类设施。凡在林业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施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告(2006年第3号)第二十四项的规定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在取得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后,依照法定审核审批权限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各级管理和执法人员的自身建设,坚决杜绝有关管理人员执法犯法,渎职失职,以权谋私,甚至监守自盗,随意处置国家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建立保护区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保护区各类资源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规定,切实保护管理好保护区各类自然资源。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渎职失职的,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办法,落实领导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长效机制,切实把林业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林地保护好,管理好,科学利用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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