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林地管理的通知
(甘林资字〔2007〕176号)
各市(州)林业局,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站):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事业长足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全省林业系统已建立(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和省林业厅直属的)自然保护区49处,总面积963.1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2.62%,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但近一个时期以来,在自然保护区内出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违法探采矿、修路、修水电站等活动,不仅使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而且扰乱了自然保护区的正常管理秩序。为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切实贯彻落实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219号)精神,尽快遏制毁林占地等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林地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自然保护区林地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抢救性地保护脆弱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有效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自然保护区建设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方面,自然资源保护和林地管理是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核心。依法加强自然资源保护和林地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本着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保护区林地及各类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保护区内一切违法毁林占地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林业局“绿盾二号行动”部署,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自然保护区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审批的各类违法占用林地项目进行彻底清理。查清发生的时间、面积、造成的损失及违法责任人。清理结果于7月底前,登记造册,逐级上报。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对违法占地项目责令停止一切违法建设活动。对每起违法占地项目责任人(单位),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特别对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进行集中整顿,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公开曝光,对重点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限期结案。对每起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罚情况,要在8月底前上报处理结果,处罚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处罚得不到执行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上报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