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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宝鸡市力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矿普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宝鸡市力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矿普查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复
(甘林资函字[2007]268号)


省白龙江林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宝鸡市力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矿探矿项目占用林地的初审意见》(白林管资字(2007)第77号)收悉。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及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宝鸡市力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舟曲县金香拉金矿普查项目临时占用舟曲林业局憨班林场12林班17小班国有灌木林地7.0亩。临时占用林地期限2年(2007年8月7日起,2009年8月7日止)。
  二、你局及舟曲林业局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拨交林地,并加强使用林地的监督检查。
  三、用地单位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和范围内使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要制定严格的林地保护措施,不得打损埋压批准使用林地以外的林木及附着物。使用林地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若同一项目需继续使用林地,则另行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
  四、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防火宣传教育,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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