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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六件地方性法规和两件法规性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3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1982年3月1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立代表联络处,其任务是:
  1、建立与自治区人民代表直接的和间接的(通过代表所在的市、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经常联系;
  2、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各种类型的代表座痰会,收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承办代表来信来访事宜;
  3、协助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处理代表大会提案,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并将处理结果分批印发全体代表;
  4、了解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总结代表工作的经验;
  5、编印《学习材料》;
  6、协助《宁夏日报》办好《人民代表来信》专栏。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参加所在地区的县(区)人民代表小组的活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根据便于活动,方便群众的原则,按选区、单位建立本地区人民代表小组时,可就近吸收所在地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参加(单独编组或混合编组),由代表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代表小组的工作内容暂定为:
  1、帮助当地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贯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2、协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当地人大常委会做好工作,贯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研究代表开展工作,履行代表职责的方法,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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