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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实训基地应当按规定为参加创业实训的人员提供实训岗位,通过专业实践,提高专业素质和创业能力。主要负责:
  (一)与实训学员签订《天津市创业实训协议书》;
  (二)制定实训方案,确定实训岗位,明确实训要求,并具体落实;
  (三)安排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对实训人员进行传、帮、带;
  (四)对实训学员实训考核,填写《天津市创业实训考核表》,签署实训意见。
  第七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有创业意愿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名参加创业实训,同时填写《天津市创业实训报名表》。
  第八条 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实训基地进行3至6个月的创业实训,比照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补贴政策,给予最低工资60%的实训补贴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第九条 实训基地在实训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实训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申报创业实训补贴审核表》;
  2.《实训基地申报补贴花名册》;
  3.《天津市创业实训协议书》;
  4.实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服务卡;
  5.实训人员考勤情况;
  6.实训人员领取补贴情况。
  7.实训人员考核鉴定表;
  8.实训人员补贴发放凭证。
  受理申请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训基地所报材料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实训基地。
  第十条 其他经过创业培训的劳动者到创业实训基地组织参加实训的,实训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训人员创业成功率达到80%的,按照实训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低于80%的,按照创业成功人数给予创业实训基地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第十一条 创业实训基地补贴申领程序:
  (一)补贴资金于成功创业6个月后申报;
  (二)申报补贴资金应首先向坐落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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