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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经国税机关审核其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税机关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认定审批程序。
  第十条 新办企业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在细则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同时取消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机关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附表三)。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项税额,或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
  (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骗、抗税行为的;
  (四)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暂认定期满10日内未提出正式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新办企业办理正式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在细则规定标准以上一般纳税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项税额,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手续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其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包括暂认定和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月应税销售额限量限额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重点稽核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其办税人员必须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核发《办税人员上岗证》。
  第十五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者,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连续12个月)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期满一年后,经审批机关审核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违反本办法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年度内审批有关规定审批一般纳税人不合格率达到10%以上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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