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9日)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0]237号)
现将《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2000年8月24日
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理》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人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二)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晚(含30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四)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第四条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又均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企业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其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