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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请配合开展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生态恢复与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函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请配合开展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生态恢复与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函
(甘林明电〔2007〕12号)


酒泉、嘉峪关、张掖、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川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和全国防沙治沙大会精神,规范沙区开发建设活动,防止土地沙化,保护沙区生态环境,国家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办公室定于2007年9月6日派检查组,分赴我省沙区开展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生态恢复与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请你们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联系人:马立鹏 13893241718
  附件: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生态恢复与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二○○七年九月六日

  附件:
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生态恢复与
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林业局发给省政府办公厅明传电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生态恢复与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函》。国家林业局联同国家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近日对我省沙区大中型企业就开发建设项目生态恢复与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内容和行程安排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防沙治沙法》和《治沙决定》的总体情况;
  (二)沙区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1、沙区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情况;
  2、沙区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生态建设和保护工作情况;
  3、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情况。
  (三)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沙化土地单位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明确了治理任务、治理期限和责任人);
  2、责任单位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治理的情况;
  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情况。
  (四)沙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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