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林造函字〔2007〕346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白龙江林管局、小陇山林业实验局:
为加强我省商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范商品林木种子采收行为,预防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林和在劣质林分内采种等不法行为,根据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林木种子采收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造林处。
特此通知
附件: 《甘肃省林木种子采收实施意见》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
甘肃省林木种子采收实施意见
1、全省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2、各市、县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每年的采种林分和各树种采种期的确定,并在采种期前及时向社会公布。
3、商品种子和全省主要造林树种的采收,必须是在办理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林分中进行,严禁无证生产。
4、从事采收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采收经营。
5、在国家投资建设的采种基地、良种基地的林分中采种,应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方可采集,并上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总站备案。
6、林木种子采收者采集种子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619-1996)林木采种技术规程、参照地方采种技术要求采集种子,并填写《林木采种登记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技术人员应现场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
7、林木种苗基地生产的良种种子,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严禁私自采收。
8、非指定单位、普通经营户不得收购珍贵林木种子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