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公用电话代办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经发【1998】173号)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邮电局:
由于国家提高了电话资费,加上成本、费用增大,致使一些公用电话亭经营收入下降,难以维继。为发展公用电话事业,方便广大群众,经研究,决定调整公用电话代办点收费标准:
本地电话网营业区内通话按次计收,每三分钟为一次(不足三分钟按三分钟计算),每次由O.30元调整为O.40元。未挂通者不收费。
本地电话网内拨叫无线寻呼需使用本公用电话等待回叫的,每拨叫一次由0.4O元调整为0.50元。
其他有关收费标准和规定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代办市内公用电话、长途电话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邮局联【1994】060号)和自治区物价局、邮电管理局《关于市内公用电话、长途电话代办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宁邮局联【1994】138号)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