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必须按规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提供服务或未按规定服务内容及标准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第八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必须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必须将经批准的服务收费项目(包括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挂牌公布,明码标价,接受监督。
第九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提供铁路货物发送综合服务和到达综合服务时,不得对综合服务内容已包含的单项服务另行收费,不得分解操作过程重复收费。
第十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中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的重量计算方法,按《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收取服务费用,必须统一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使用的票据,不得以其他发票用于延伸服务收费。
第十二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据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以下行为属价格违法行为:
(一)违反第四条规定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
(二)违反第五条规定擅自设立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项目的;
(三)违反第六条规定擅自制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超过规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或只收费不提供相应服务的;
(五)违反第八条规定不亮证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
(六)违反第九条规定,对已包含在综合服务内容中的单项服务另行收费,或分解作业过程,重复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