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货物运输延仲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铁路货物运输延仲服务经营者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计委、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依法从事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的经营者,均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是指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受托运人或收货人委托,在货物承运前、交付后,为托运人、收货人提供代办货物接取送达、仓储保管、包装整理及代办货物运输有关手续等服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是指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经营者为补偿所提供各项服务的消耗,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的费用,包括提供劳务及场地、设施等项费用。
第四条 开展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业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委托的原则。经营者应根据托运人、收货人的委托并签订服务协议有偿服务,不得强制服务。
(二)确付劳务的原则。经营者要严格按服务内容、作业程序和标准提供有效服务。
(三)合理收费的原则。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延伸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不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不按规定服务内容及标准提供有效服务的不得收费。
第五条 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铁道部确定。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的具体情况,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服务收费项目范围内,选择适于本区执行的服务收费项目;确需增加的个别服务收费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铁路货物运输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在自治区行政辖区内,应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确需设置不同收费标准的,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自治区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制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审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