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经)发[1998]117号)
兰州铁路局银川分局:
根据《国家计委、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管【1997】2272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综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管【l998】58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统配煤炭、抢险救灾、军运物资不收取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费。如确实付出劳务提供了服务的,在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前提下,在自治区物价局主持下,由路地双方进行协商,对成本进行适当补偿,协商结果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
二、新的铁路货运延伸服务收费标准从执行之日起.要按《国家计委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规范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计电【1998】31号)的要求,实行铁路货物运输和延伸服务订单制,向用户报价,用户按订单制约定交纳各项运输和服务费用。同时,在所有的铁路货运延伸服务窗口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原经铁道部批准执行铁路货场改革的车站的服务收费标准亦按本通知执行。
三、新标准执行后,原甘肃省物价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青海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铁路客货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宁价经发【l994】第OO4号)中货运部分同时废止。
四、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以延伸服务为借口乱收费、乱加价,强制联营、强买强卖、只收费不服务、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