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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对虎皮、豹皮极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管理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对虎皮、豹皮极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管理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甘林资函字〔2008〕491号)


各市(州)林业局、民族事务委员会:
  现将国家林业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字〔2007〕2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林业、民族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虎皮、豹皮及制品清理登记工作,对当地群众和一些单位长期保存或驯养繁殖等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和登记,在虎皮、豹皮及其制品所有人书面承诺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下,由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局。
  二、对所有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经营利用和加工销售制度。从2008年起,经核实登记为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由省林业厅审核确认后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专用标识”,并在经营利用时依法申请相关行政许可。经批准加载“专用标识”的合法来源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其所有人可凭“专用标识”和行政许可适用的范围出售。未加载专用标识的,今后一律不得出售,也不得在共众场合穿戴、陈列和展示。对查实确系非法获得的虎皮、豹皮及其制品,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依法打击违法经营利用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将各地群众长期穿戴虎皮、豹皮服饰的民族传统与非法走私出售活动严格区分开来,防止民族地区因群众不理解而引发民族矛盾和纠纷。正面宣传我国保护虎、豹和打击非法走私、经营利用虎皮、豹皮及其制品的立场,维护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国际形象。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字〔2007〕20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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