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国家税收管理体制擅自决定减税免税的;
2、违反国家统一规定擅自扩大减税免税范围和税前列支范围、标准的;
3、擅自延长减免税期限的;
4、对各类公司应恢复征税而未征税的;
5、减免税已经到期,应恢复征税而未征税的;
6、擅自下达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文件或决定。要着重清理1987年一季度以后的越权减免税。
三、这次我市清理减税免税工作,由张健民常务副市长负责。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也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必须在3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情况书面报送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汇总后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议后,3月底前报国务院。
四、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国家税款。按照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的原则,今后,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下达与国家税收法规相抵触的文件。凡涉及税收问题,都必须事前与税务部门协商,一律由税务部门下达。其他部门作出与税法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大力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驻厂征管工作和充实、发展企业办税人员。
要增设税务检查站,加强对火车站、机场、交通要道、邮电局(所)内运送的商(产)品纳税情况的检查。
对有偷漏税行为的纳税人,可按照规定检查其在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单位的存款帐户进一步完善对城乡个体工商户、集贸市场税收的征管办法和措施。
推行个人收入的特种发票,做好海淀区个人应税收入项目申报试点工作。
新建立的大型集贸市场都要相应建立税收征管机构。
加强对代征、代扣、代缴税款单位的管理,以及对出租柜台和外地进京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
进一步完善帐簿和发票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帐簿和发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漏税和抗税者,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铁路、交通、邮电、民航等部门,要按照
《决定》和
《通知》的要求,采取切实的措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税务人员依法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