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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社会公正称重计量站电子轨道衡称重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统一制定社会公正称重计量站称重收费标准的批复(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社会公正称重计量站电子轨道衡称重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经发【1996】218号)


自治区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核批电子轨道衡称重牧费标准的函》(宁技监发【1996】058号)收悉。为加强对社会计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平交易中称重计量的准确可靠,你局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了第三社会公正称重计量站,为社会提供公正计量服务。根据该站资金投入情况并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该站公正称重计量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本着客户自愿,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称重货物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吨(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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