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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统一制定社会公正称重计量站称重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统一制定社会公正称重计量站称重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经发【1997】313号)


自治区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统一社会公正称重计量站称重收费标准的函》(宁技监发字【1997】122号)收悉。为加强对社会计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公平交易中称重计量的准确可靠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公正称重计量站”,为社会提供铁路、公路公正计量服务,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为进一步加强对计量公证机构的管理,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现就我区公正称重计量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建立的计量公正机构,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合格,方可向社会开展计量公正服务。

  二、各社会公正称重计量站,应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为市场服务,严禁利用计量监督权或行业特权对用户搞强制服务。

  三、收费标准

  1、货物称重以电子轨道衡计量的,称重货物收费1.OO元/吨;

  2、货物称重以电子汽车衡计量的,称重货物收费1.5O元/吨;

  3、货物称重以机械汽车衡计量的,称重货物收费1.2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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