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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征收结建费的补充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征收结建费的补充通知
(宁价经发[1993]113号)


自治区城乡建设厅:

  根据兰州军区人防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2】5 l号《关于下发<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人防建设有关政策的规定>的通知》精神,自治区物价局以宁价(经)发【1993】7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对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征收结建费的批复》。现根据国家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就该《批复》第三条修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收费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二、收取的“结建”费,属预算外资金,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全部用于人防工程的维修、改造、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防部门办公,业务费及福利奖励支出。结余部分可结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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