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厅关于报送新增重点公益林面积的通知
(甘林生函字〔2007〕449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全省重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启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会议精神,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不断扩大重点公益林面积,做到“应划尽划、应纳尽纳”,请各地各单位对2004年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之后,新增的符合《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和《甘肃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甘林计字[2004]192号)规定的重点公益林面积进行认真清查,尽快将清查结果报送省厅,经省厅审核后将上报国家林业局,积极争取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属于林业用地范围(有林权证或林权证明材料)。
2、符合国家和省上区划界定办法规定。
3、退耕还林工程之外面积。
4、天保工程管护面积之外面积。
5、国家和省级核查已认定面积之外的面积。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务必完成全区域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将天保工程管护面积、天保工程区内重点公益林面积、天保工程区内新增造林且未享受天保管护经费的重点公益林面积、天保工程区外重点公益林面积、已纳入补偿面积、退耕还林面积、新增的重点公益林面积分清,并逐一落实到小班、落实到图面,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新增重点公益林面积申请报告;
2、申报新增面积统计表、分布图、小班因子调查表等;
3、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告、图、表及图形库、数据库);
4、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5、近三年内所完成的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
6、经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图、表、卡);
7、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图、表、卡);
8、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管理图。
三、报送时间
以县为单位,由政府行文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送省厅。
四、清查工作组织
清查工作由各县(区、单位)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厅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省级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不予核查,清查(核查)经费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
各地、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务必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清查工作,确保新增面积的真实、可靠。同时要对原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资料进行认真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上报省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