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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2008年度木材林副产品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2008年度木材林副产品运输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林资函字〔2007〕488号)


各市(州)林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依法加强木材流通管理,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经研究,现就启用2008年度《甘肃省木材运输证》和《甘肃省林副产品运输证》及木材、林副产品运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2008年度《甘肃省木材运输证》和《甘肃省林副产品运输证》。
  二、2008年度木材运输证和林副产品运输证的申请、办理、签发及监督管理,继续按照“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启用2002年度〈甘肃省木材、林木产品准运证〉、〈甘肃省林副产品运输证〉及运输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林资字〔2002〕2号)的规定执行。
  三、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减少凭证运输范围和种类,服务市场和方便当事人,提高行政效率,省厅决定,调整林副产品计划管理范围。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生漆、栓皮、箭竹及其制品、根雕、林木枝条制品、大宗灌木等涉及森林资源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的林副产品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凭省厅批准文件及《甘肃省林副产品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运输。蕨菜、木耳、甘草、胸径5cm以下林木种苗、林区药材、鲜(干)果品等林副产品不再纳入计划管理,不凭《甘肃省林副产品运输证》运输,如当事人需运往外省(区)申请办理《甘肃省林副产品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予办证。禁止采挖运输森林土和泥炭土,因科学研究需要采挖的,单报单批。
  四、规范树木采挖管理。从2008年起,采挖胸径5cm以上的树木,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和《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的规定审批,凭《甘肃省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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