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价经发[1996]76号)
各地、市、县(区)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为适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规范土地价格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 9 4 ] 2 9号《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价格管理意见》和国家计委计价格【19 9 5 】1 6 2 8号《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区土地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们。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土地使用削度改革的顺利进展,加强土地价格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1994】29号《关于加强我区房地产价格管理意见》和国家计委计价格【l995】1628号《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自治区所辖城镇国有土地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宁部队、城乡居民、澳台和外籍侨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股份制企业核定土地价格时,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物价。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土地价格政策、原则和办法;市,县物价、土地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贯实施本办法和所辖区域土地价格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调控、引导土地使用权价格机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