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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实施《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意见

  4、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停训的退役运动员;
  5、运龄不满两年的运动员;
  6、被高等院校录取毕业后留校工作或分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四、经济补偿原则及标准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下发的《关于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自谋职业退役运动员补助办法标准作适当调整。按照运动员参加运动队训练的年限(运龄整年计算)、取得的成绩、退役前的个人工资待遇等确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由三个部分组成:①基础安置费;②运龄补偿费;③成绩奖励。其标准为:
  1、基础安置费。这是对退役运动员与训练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一种补偿。主要是退役运动员退役后的安家费和再就业技能培训的费用,标准为2万元。
  2、运龄补偿费。这是对运动员在训练期间为挑战生理极限带来的身体伤害的一种补偿。运龄补偿费与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的体育基础津贴挂钩,运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
  3、成绩奖励。按在役期间参加国际国内正式比赛中取得的一项最高获奖名次确定补助标准(不包括行业性比赛及大奖赛)。具体标准见下表。

  成绩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名次

奖励金额

比赛层次

四-六

七-八

奥 运 会

9

7

6

5

4

世界比赛

7

5

4

3

2

洲际比赛

全 运 会

6

4

3

2

 

全国比赛

5

3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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