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实施《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意见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体育局(委),省体工一大队、二大队、自行车训练中心、航校:
根据国家人事部、
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鼓励吸引退役运动员积极主动自主择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下发的《关于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甘政发〔1999〕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对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实行经济补偿,以鼓励更多的退役运动员积极主动选择自主择业,拓宽退役运动员再就业渠道,解决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后顾之忧,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就业安置渠道,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建立运动员进出畅通机制,促进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建立对优秀运动员的激励机制,有利于鼓励运动员多出成绩,多作贡献,有利于保持运动员队伍的稳定;
正确处理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与在役运动员和其他就业安置形式的退役运动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正式办理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省体育局直属单位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退役运动员,退役后自愿提出不需要组织安置,选择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退役运动员,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以下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范围
1、经组织决定留用到省体育局直属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2、经组织和个人联系安置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成为正式职工的退役运动员;
3、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