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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石油液化气厂、销价格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民用石油液化气厂、销价格的通知
(宁价(重)发[2000]83号 2000年4月18日)


自治区石化总公司、马家滩炼油厂,行署、市、县(区)物价局(处):

  由于近期国内原油价格持续上调,致使液化气生产成本上升,为缓解企业困难,调动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民用石油液化气厂、销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出厂价格

  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家滩炼油厂生产的液化气,计划内出厂价格由现行每吨1300元调整为每吨1700元(含税)。

  二、零售价格

  银川市销售的液化气,计划内零售价格由现行每公斤2.00元调整为2.40元(含税,每瓶30元)。此价格包括擦瓶费、充气费、过磅费、倒残液费等四项费用。

  其它市县计划内液化气零售价格由当地物价部门参照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规定从严审核后,包自治区物价局审批。

  三、计划外液化气出厂、销售价格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场供需自行定价。

  四、供应数量

  1、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马家滩炼油厂供应我区的计划内液化气数量不变,即: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每年6000吨;马家滩炼油厂每年1200吨。由于特殊原因,2000年2月底前(包括1999年度)没有完成自治区计委下达计划内供应任务的,在本年6月底前完成,价格仍为每吨1300元。

  2、由于我区计划内液化气供应数量有限,为了保证大多数用户的基本需求和企业的发展,每证全年供应计划内液化气仍为13瓶,超过部分执行计划外价格。

  3、供应居民的液化气每瓶净重12.5公斤,误差正负不得超过0.5公斤。

  五、液化气厂销价格调整后,炼油公司、炼厂(含所属的经营部门)和经销单位,在保证质量和供应数量的前提下,要严格执行厂、销价格,价外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六、各级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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