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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 宁价(费)发[1993]第71号)


  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行车安全,根据公安部有关规定,自治区公安厅在对全区各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的教学设备、师资、教材及教练示范指导等条件进行全面评审考核的基础上,将我区的驾驶员培训工作纳入统一管理并走上正规化。签于过去各地收费标准不统一,县殊较大,为加强管理,通过抽点测算,并参考邻省区收费水平,制定了我区统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适用于全须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批准的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各培训学校(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进行培训,认真执行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培训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学员可以进培训学校(中心)脱产学习,也可以以车代培。交警部门不能将进培训学校(中心)学习作为驾驶执照考试的必备条件。学院进培训学校(中心)学习课程及场地、道路驾驶时间可以选择,并按实际学习时间及规定的收费标准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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