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银川市《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识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日 宁价(费)发[1993]60号)
银川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银川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申请收费的请示报告【银价发(1993)01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银川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现将有关收费项目及其标准批复如下:
(一)《清真食品经营许可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含登记注册费)。
(二)《清真标识牌》每个收取工本费15元。
上述收费须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所收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只能用于民族宗教事务局对生产和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发证和经常性管理和各项开支,结余部分全部抵顶财政拨款,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及奖励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