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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宁价费发[1993]94号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三日)


  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第163号《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如下:

  一、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按(1993 )价费字16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自治区和各市、县烟草专卖局(站)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收入,按收费总额10%由区烟草专卖局集中核算统一上缴国家烟草专卖局。

  三、自治区烟草专卖局编制每年收支预算报财政厅中企处审核同意,作为收支控制总额,年末将收支决算审查后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

  四、各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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