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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二)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我省运动员及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各运动训练单位要结合运动员职业特点建立适合运动员职业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费用上要给予适当支持。各级体育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积极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方便运动员就近诊疗。

  (三)办理失业保险

  我省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所在单位与运动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之日起的15日内应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

  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费是国家对运动员在运动训练比赛期间的一种补偿,不是单纯的安置费。

  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后未就业的,可在原训练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证明(甘肃省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证)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就业服务政策,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办理工伤保险

  我省各训练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办法参加工伤保险。运动员的工伤认定工作统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体育部门不再继续评定运动员伤残等级。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专家库中应适当增加运动医学专家。省体育局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积极开展运动员的运动康复治疗研究工作。

  (五)运动员社会保险资金来源及运动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

  运动员参加社会保险后,个人缴纳的部分应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运动员本人的体育津贴中扣缴;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

  运动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及比例,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

  (六)退役运动员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运动员退役时,其所在单位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相应转移运动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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