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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体育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甘肃省体育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甘体人〔2007〕3号)


各市(州)体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体育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6〕478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切实解决运动员的后顾之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我省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做好我省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我省优秀运动队建设和甘肃竞技体育的长远发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将我省优秀运动队编制内的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范围,妥善解决编制外试训运动员(以下简称试训运动员)的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问题,建立和完善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要加大运动员社会保障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帮助运动员转变观念,强化运动员的社会保障意识,切实做好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运动员的实际困难。

  二、认真办理我省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目前我省尚未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运动员退役后到企业工作的可在新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自主择业后未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待我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现役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内可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为编制内运动员后,所在训练单位从其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当月起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补缴其计算工龄的试训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试训运动员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原连续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试训运动员未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原试训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运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在事业单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可视同运动员的已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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