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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监察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监察厅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局,省属各企业:

  为加强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实施的《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有偿转让所持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依法设立并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后,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办理企业产权登记时,凡涉及国有产(股权)转让的,除按有关规定提交产权变动登记所必须的材料外,企业还应提供产权转让合同及产权交易凭证,方可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登记时,企业除提交工商登记所必须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易凭证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产权变动登记证明。
  六、凡未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未取得产权交易凭证的产权交易,其交易过户行为无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予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对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监察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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