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现将《甘肃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甘肃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促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以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为依据,对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查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
第四条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五条 为保障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根据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省政府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者企业推荐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等方式进行。其中,国有控股企业采取企业推荐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暂未实行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企业,应当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工作原则,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由企业总部按照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