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凭证;
(八)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变更手续,一级企业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或上级单位批准并宣告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手续;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有权单位批准后30日内,由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二)《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企业决策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解散企业的书面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以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或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清算报告或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企业有偿转让、整体改制、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并注销,一级企业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