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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


  第三条 我省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依照本规则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我省以国有资产在境外、省外投资兴办的企业,均按产权归属关系在我省办理产权登记。中央企业和外省、市在我省投资兴办的企业,不在我省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 国有产权登记机构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未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由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产权登记工作(以下统称产权登记机关)。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指导、监督下级产权登记机关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按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

  省政府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省直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负责全省产权登记数年度汇总分析工作;各市(州)产权登记机构负责本市(州)及所属县(市、区)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并向上一级产权登记机关逐级汇总上报产权登记数据资料和汇总分析材料。

第二章 产权登记的办理程序及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各类产权登记表和产权登记证的内容和格式,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省直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所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印制;市(州)国资部门监管企业、市(州)所属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所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印制。

  第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申办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省直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或投资单位通知企业按产权归属关系,到同级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

  两个及两个以上国有资本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一级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国有资本出资人股权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国有资本出资人所在的一级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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