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意见及信息披露情况;
(三)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的合规性;
(四)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存在的差异及原因等;
(五)其他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领导责任,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企业集团总部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对向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政府国资委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省政府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情节较轻的,省政府国资委依法予以警示谈话并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有关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抽查和监督及对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核过程中殉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依法追究工作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未提取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财务核销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总部设在港澳地区的企业和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的相关资产拨备核销工作,原则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市、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则规定制定本地区管理工作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关于《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工作规则》实施的有关说明
为了帮助各省属企业更好地理解《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和执行《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企业在实施《规则》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规则》适用范围的有关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预计的可能会发生的资产损失,这些预计的资产损失并非全部会形成事实资产损失;同时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企业尚未计提或未提足资产减值准备的部分资产也可能会成为事实损失。因此,《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只要企业的资产成为事实损失,不论该项资产是否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也不论该项资产是否提足了资产减值准备,企业都应当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资产损失的处置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
二、关于《规则》中所称“较大资产损失”标准的有关说明。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的监督,省政府国资委将对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建立抽查制度,对其中较大资产损失的财务核销建立合规性核准制度,并作为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内容之一。各企业可以在每年的财务决算中将当年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进行反映,待财务决算审核后,根据核准情况,再进行相关财务的调整。根据现阶段省属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总体情况,对于“较大资产损失”的标准暂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