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市、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下称“3号令”)以及我委会同省工商局、省监察厅制定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国资〔2004〕45号),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进场交易是国有企业规范改制的前提,要通过进场交易实现“两个发现”,即发现投资者和受让方,发现国有产权的市场价值,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化。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工作,不能以一般的拍卖代替进场交易,更不能搞“一对一”谈判和“暗箱操作”,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确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依法规范进行。
二、切实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向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有偿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入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依法设立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批程序,按照“3号令”规定搞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工作。根据我国国有资产实行三级管理的规定,县区及县区以下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工作由市、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各市、自治州国资监管机构要做好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确定工作。产权交易机构不是一般的拍卖机构,而是能够提供产权交易审查登记、信息发布、撮合交易、结算交割、交易鉴证等一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的专业机构。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各市、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选择省上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从事本区域内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