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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人员选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专职监事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五十周岁,身体健康,同时具备长期出差的条件。

  (六)工作表现应比较突出。

  (七)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熟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程序,有一定的财务审计知识。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广泛的代表性,办事坚持原则,为人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本企业八年以上(含八年)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年龄五十五周岁以下,能够适应监事会工作。

  (六)本企业负责人(含领导班子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按照规定应回避的人员均不得在本企业担任兼职监事。

  第九条 兼职监事中的企业职工代表按以下程序产生:

  (一)企业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1:3比例提出人选,并附候选人员的相关材料,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其任职资格。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要求差额选出一名兼职监事。

  (三)兼职监事选举完毕,填写《甘肃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兼职监事(职工代表)审批表》(见附件),以企业名义行文上报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人选确定后,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其近亲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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