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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人员选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人员选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甘肃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人员选派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人员选派暂行办法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省属国有企业调整、建立、完善监事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二条 监事会人员的选派,应本着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业务熟悉、专业对口,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

  第四条 选派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保持其原有干部身份不变。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享受同职级企业班子成员副职的待遇;专职监事在企业中层干部中产生并享受企业中层干部待遇。监事会主席由省政府国资委选拔、考核、任免;专职监事由企业党委按任职条件推荐,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公道正派,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工作特点,熟悉经济工作,具备本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五十七周岁,身体健康。同时具备长期出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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