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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委托加工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委托加工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甘质技监质[2006]259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对委托加工备案工作做出了新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80号令,方便我省企业做好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委托和被委托双方都应按照80号令分别申请备案。

  已在2005年11月1日前申请备案的企业,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备案。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查验营业执照原件。

  (三)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

  (四)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三、工业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产品标识标注式样有两种选择方式:

  1、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2、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产品标识标注式样有一种选择方式: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四、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二)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方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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