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委托加工生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甘质技监质[2006]259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对委托加工备案工作做出了新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80号令,方便我省企业做好委托加工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采取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委托和被委托双方都应按照80号令分别申请备案。
已在2005年11月1日前申请备案的企业,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备案。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提出申请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二)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查验营业执照原件。
(三)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复印件。
(四)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标注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时);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公正的委托加工合同和公正书需提供原件确认。
三、工业产品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产品标识标注式样有两种选择方式:
1、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2、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产品标识标注式样有一种选择方式:
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三)委托企业名称和被委托企业名称为同一字号。
四、委托加工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二)合同中应有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方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