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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通知

  (2)车间要求(2.2.);

  (3)生产设备(3.1);

  (4)采购验证(4.3);

  (5)质量控制(5.2);

  (6)检验设备(6.1);

  (7)出厂检验(6.4)。

  5.现场抽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为抽查不合格:

  (1)有严重不合格项的(包括现场发现非重点检查内容中有严重不合格情况的);

  (2)重点检查内容一般不合格项和原审查结论中非重点检查内容一般不合格项的总数大于8项的;

  (3)企业未采取措施改进一般不合格项的。

  对现场抽查复审不合格的,区别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有严重不合格项的,及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该批材料全部退回; 重点检查内容一般不合格项和原审查结论中非重点检查内容一般不合格项的总数大于8项或企业未采取措施改进一般不合格项的,企业要在10天内整改完毕,由市州局验收并写出书面报告,省局方可发证或报总局审批发证;省局现场抽查复审不合格比例一次达到25%的,责成审查组长书面检查;省局现场抽查复审不合格比例两次累计达到40%的,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该局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工作,由省局派遣有关人员担任审查组长进行;省局现场抽查复审不合格比例连续三次在25%以上的,暂停该局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权,由省局直接受理或委托有关市州局代理,直到工作质量全面整改并经省局验收合格,方可恢复。

  (七)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局应给审查组成员以必要补助,经费从食品生产许可证专项经费中列支。

  (八)生产许可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发放

  接到批复后,如无特殊原因省局食品监管处应在5日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证书管理有关规定编号并打印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相关市局。市局应在5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放企业。

  (九)公告

  省局将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发证过程控制

  为保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对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发证检验、报送材料审查、抽查复审等环节实施过程控制。

  (一)启用食品生产许可流转单(附件9),对每个企业每个申证单元的办理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记录下食品许可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和责任人。

  (二)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定期、不定期地对市州局是否按规定受理企业申请进行检查。

  (三)从市州局上报的生产许可证核查方案中,随机确定抽查企业,由省局食品监管处安排人员到企业,检查市州局计划落实情况及现场核查工作质量。

  (四)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比对等方式,对发证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公正、客观、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证检验机构每年应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五)严格市州局上报材料审查,对材料存在问题的,按照《甘肃省食品生产许可市州局报送材料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强抽查复审工作。对抽查复审不合格的,不合格企业所在市州局同批同类产品申请材料全部退回,对省局抽查不合格企业市州局应立即发出抽查不合格通知书,终止本次申请程序;对其他申请企业,要立即逐一重新复审,在确认满足条件后,由市州局出具书面复审意见后,方可将企业材料重新报送。

  五、工作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一般食品的生产许可具体工作中,因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或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不当许可或错误许可等,对国家或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一)应当承担工作责任的行为

  1. 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期限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的。

  2.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 任意提高或降低核查标准,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的;出具虚假或不真实核查结论的。

  4. 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或检验结果出现重大差错的。

  5. 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的;泄露申请人的商业秘密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阻碍申请人行使申诉、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的。

  6.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工作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工作责任追究程序

  1.通过自查、互查、抽查或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报道等途经,发现存在过错行为的,要追究工作责任。

  2. 工作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追究工作机构的责任由其上一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实施,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所在单位实施;追究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4. 工作机构或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申诉。

  (三)追究工作责任形式

  1. 追究工作机构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停或取消食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审查审批资格;

  (4)暂停或取消食品质量安全检验资格;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2. 追究工作人员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审查员资格证书,暂停或取消执法、检验资格;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

  (6)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行政赔偿的,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所列工作责任追究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3. 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因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过错的、行为人在其过错行为被监督检查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在过错行为发生后能主动纠正进行补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4. 对不配合调查或者阻挠工作责任追究的、对举报控告申诉或者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1年内发生2次过错的、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因过错给他人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理。

  六、其它

  (一)扩项

  获证企业需要增加申请项目的,应当向市州局提出扩项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市州局按规定组织核查和检验。

  (二)名称变更

  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名称变更后20日内向市州局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市州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变更审查和材料上报,由省局在10日内核批。

  (三)重新核查和检验

  1.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市州局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和省局的统一要求组织重新核查和检验。

  2. 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市州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市州局应当按规定进行重新核查和检验。

  (四)许可延续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市州局提出换证申请。具体程序按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程序办理。

  (五)收费标准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向受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缴纳审查费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的20%),公告费400元。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向检验机构缴纳产品检验费。企业扩项、期满换证延续(许可延续)、重新核查和检验的收费同新发证收费。企业名称变更只收公告费400元。补领证书只收公告费400元。

  (六)报送信息

  各市州局每月3日前向省局食品监管处报送上月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信息,包括受理、收费等情况。省局食品监管处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信息以附件8形式汇总报送总局。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2.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4.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5. 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

  6.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情况汇总表

  7.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信息汇总表

  9. 食品生产许可流转单

  10.食品生产许可前抽查通知书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示范文本)

  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 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
  企业名称全称(应与营业执照严格一致,盖章。不盖章、复印章无效)
  住所 与营业执照上登记注册的住所一致)    
  生产地点(具体生产地点的详细地址,有多个的要全部列出)
  邮政编码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件 申请企业没有电子邮件的,可以不填)
  申请日期  ××××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填写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及其品种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年总产值、销售额、缴税额、利润等经济指标均按上年度填写。
  6. 申请书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7.企业提交申请书时,应一式3份(公章复印无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4)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5)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6)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7)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8)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本申请书用于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扩项申请、重新核查申请和期满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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