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质检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工作。抽样人员在抽样时,必须出示省局下达的检验计划文件或监督检验通知书、抽样员证和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必须按照抽样规范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抽样;对下岗职工、弱势群体开办的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局的有关规定,减免收取检验费;坚决禁止对同一企业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重复收费。在定期监督检验时,不得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进行抽样。严禁超授权范围或超监督检验计划、超时限进行检验检定。严禁伪造检测报告、检定证书和数据。
六、各级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对未做全项检验的产品,只能按所检项目收费,不得按全项检验项目收取费用。严禁出现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或收费不入账的情况。收费票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各级质监部门在执行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时,要遵守产品的检验周期,对检验周期内已受检的产品不得重复检验;对法定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委托检验报告除外),应遵循检测数据共享的原则,予以互认。
七、开展委托检验和出厂检验的质检机构,在与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时必须严格执行《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产品质量委托检验管理办法》。委托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充分体现自愿、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不得强行要求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不得干涉、阻挠有关行政机关组织的对委托者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检验。企业有权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校准服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利用考核、发证等行政许可权力强制企业接受校准服务。开展委托检验检测,必须根据协议履行责任和义务,不得只收费不履行检验检测义务,也不能减少项目收取全额费用。
八、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必须按照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和授权项目开展工作。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应遵循省局印发的《甘肃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展规划(2006-2010)》。省级和分中心新建标准项目计划,须报省局审批;市州所新建项目需经市州局同意后,报省局审批;县区所新建项目须经市州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本行政区域对象少,不宜单独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应当允许邻近已建的计量标准跨区域进行量值传递。跨区域开展量值传递,应当征得工作对象所在地质监部门同意,并报省局备案。
九、省局在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时,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重点保证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类别,同时兼顾省、市(州)质检机构的能力和条件,不得重复下达检验计划。计划实施严格按照省、市(州)分级下达的检验计划执行,各市(州)局、县(区)局除执行省局监督检验计划外,不得擅自安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抽查和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