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甘质技监〔2006〕266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工作的意见》,已经2006年9月12日省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和技术检验、检测行为,充分发挥质监系统的整体效能,提高质监工作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严格依法行政,坚决防止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不得通过下达罚没指标、将罚没数额与执法人员收入挂钩、为当事人说情或为执法活动设置障碍等方式影响公正执法;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不得实施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增加其义务的行为;行使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并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当,不得因法律规定以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理的结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定的事由存在并尽量采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保证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对其物品生产或存放场地进行检查等活动必须有相应的授权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作出不利于当事人行为的行政决定必须告知其权利并按法定方式听取其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行政处罚或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决定需要集体审查或公开听取意见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随意简化程序或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严格区分强制检验、检定,行政处罚收集证据检验、检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活动中检验、检定的内容、方式以及收费等方面的差异和不同。强制性检验、检定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省局下达的计划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执行,并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对违法行为因收集证据需要检验、检定的,必须按相关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抽样、检验标准进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收费的,不得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费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活动需要检验、检定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收费标准进行,不得为当事人设定其他义务和另行收取费用。
四、坚决纠正“重处罚、轻服务”的行为,对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必须按照《甘肃省质量监督不合格产品生产经销企业整改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一般质量项目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销企业,要帮助其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对强制性指标不合格的产品,要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组织好验收工作;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存在严重缺陷的产品,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收回,责令经销企业撤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