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和外协件明细
|
序
号
| 产品
单元
| 名 称
| 规格型号
| 年需量
| 标准名称
和编号
| 生 产 单 位
|
| | | | | | |
六、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明细
|
序
号
| 产品单元
| 名 称
| 规格型号
| 精度
等级
| 数量
| 完好
状态
| 使用
场所
| 生产厂国别
| 生产
日期
| 购置
日期
|
| | | | | | | | | | |
七、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
序号
| 所属单位名称
| 与集团公司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八、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
序号
| 文件资料名称
| 页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受理意见
|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企业实地核查
结 论
| 年 月 日 (盖章)
|
产品质量检验
结 论
|
年 月 日 (盖章)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填写说明
1.适用范围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增加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等。
2.封面
2.1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
2.2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
2.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
2.4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
2.5联 系 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
2.6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前的“□”打“√”。
2.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
3.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3.1 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
3.2 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
3.3 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4.申报产品基本情况
4.1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对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2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填写。
4.3一次申报产品数量多的申请企业可附页,附页注明“申报产品基本情况附页”。
5.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
5.1本表适用于集团公司取证的情况。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的,由集团公司填写与其一起申请的所属单位的情况。非集团公司企业此表可不填。
5.2 与集团公司关系:填写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及其他情况。一页不够,可以增加页数,附页注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附页”。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申请意见
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填写“同意受理”或“不同意受理”,注明受理申请日期,并加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章。
7.企业实地核查结论
由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单位填写“企业实地核查合格”或“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注明填写日期,并加盖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单位公章。
8.产品质量检验结论
由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单位根据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填写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注明填写日期,并加盖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单位公章。
附件2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 ) 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
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附:《申报材料登记表》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申请人5日内未获其它文书,即应理解为申请已被受理。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不显示本说明)
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 ) 补告字[ ]第 号
:
你(单位)提出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
如需咨询,请与
联系:电话: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告知书应在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不显示本说明)
附件4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未受字[ ]第 号
:
你(单位)申请的
,经审查,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3年),应当向
提出申请。根据《
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项(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