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信息变更实验室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信息变更实验室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质监认〔2007〕116号)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实验室:

  近年来,由于实验室所在地名、实验室的法律地位、检验场所等发生变动,获证实验室的法定名称也随之发生了变动,但由于部分实验室未及时办理计量认证证书变更手续,致使计量认证证书载明的实验室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与其法人证书不符,造成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失效,甚至导致违法出具数据的行为发生。为了加强对计量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监管,确保实验室合法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的规定,现就加强名称等相关信息变动的获证实验室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当地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实验室的监管工作,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及时纠正实验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实验室依法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当实验室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宜,应督促其及时申请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对逾期拒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按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二、各获证实验室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应提供相应材料向发证机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变更手续。

  (一)实验室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应填写附件1及相应材料在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实验室迁址,应在迁址完成后书面(见附件2)申请发证机关对其实验室设施及环境条件考核合格,并对计量认证证书地址信息修改后,实验室方可投入运行。

  (三)实验室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动,应书面向发证机关备案(见附件2),如因体制改革或资产转移造成与原单位脱钩或成立新实验室而引起的法定代表人变动,应按本条(一)办理相应手续。

  (四)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变更,应书面申请发证机关,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履职。

  三、获证实验室检验标准 (包括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更新或修订的,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