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进入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介服务机构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专业资质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
(五)行业协会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近3年没有不良从业记录的证明;
(六)近3年的财务报表;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提出申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查,择优确定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介服务机构名单。选定名单在《甘肃日报》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 选定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接受省政府国资委的年度评价。经年度评价不具备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省政府国资委将取消其从事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介服务的资格。年度评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已通过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年检的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专业技术要求,采用随机选择、招投标及其它合理的方式选择、委托某一具体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中标后,应与省政府国资委及项目对应企业共同签订业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将2万元项目风险保证金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缴付省政府国资委中介服务专户。
第十条 中介服务费用由对应项目的企业或破产清算组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如数上缴省政府国资委中介服务专户,由省政府国资委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结果经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省政府国资委向中介服务机构一次性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并退回项目风险保证金。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本次被选中服务后,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服务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备选名单,但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具体状况和专业技术要求直接指定的除外。此前2年内已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该企业改制改革时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业务。且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与财务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