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介服务机构选择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加强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规范、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中介服务机构选聘机制和市场平台,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介服务机构选择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介服务机构选择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介服务工作,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的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下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介服务,是指省属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国有产权转让、股份合作等相对应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服务等。
第二条 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介服务机构的选聘、委托、管理工作,由省政府国资委统一负责。
第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选定、对外委托中介机构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兼顾质量、效益、效率。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定期选定、动态管理。